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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房管局简介 >> 产权市场处 >> 税费依据及标准
一、税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24 号;
2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
3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595 号
二、税费标准
1 、契税: 4% (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2 、土地收益金: 1%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上市);
3 、交易手续费:
1 )商品房普通住宅每平方米 3 元;
2 )存量住宅每平方米 6 元;
3 )经济适用房(标准内)每平方米 1.5 元;
4 )其它房屋每平方米 10 元。
4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住宅每套 80 元;住宅以外其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 100 元;建筑面积 100--500 平方米的每宗 200 元;建筑面积 501--1500 平方米的每宗 300 元;建筑面积 1501--3000 平方米的每宗 400 元;建筑面积 3001--10000 平方米的每宗 600 元;建筑面积 10001 平方米以上的每宗 800 元。
5 、测绘费:
普通住宅每平方米 1.36 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 2.04 元 ; 综合用房每平方米 2.72 元。
6 、住房租赁手续费;
按每套每次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 100 元,由出租人承担。
其它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建筑面积分档每处每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处每次收取 100 元,建筑面积 101--1000 平方米的每处每次收取 200 元,建筑面积 1001 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每次收取 300 元,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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