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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须知

一、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须知

一、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它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 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权登记须知

一、 办理抵押权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 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转移登记须知

一、 抵押转移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注销登记须知

一、 抵押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须知

一、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须知

一、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消灭须知

一、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消灭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须知

一、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设立登记须知

一、 地役权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登记变更、转让或消灭须知

一、 地役权登记变更、转让、消灭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登记须知

一、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的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的文件。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须知

一、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预告登记须知

一、 预告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须知

一、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村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须知

一、村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权登记须知

一、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权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示意图
收费标准

1、住房登记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每件550元(变更、经济适用房减半)。
2、证书工本费10元(补证10元、农民宅基地建房10元)。

办理时限
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3、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4、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登记时限的,最长为1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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